合同编号:BMAC-11-XM-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路侧停车电子收费系统合作协议书(V1
0)甲方: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乙方:北京**有限公司2011年03月甲方: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乙方:北京**有限公司根据市政府要求为加快实现北京市路侧停车电子收费的建设,方便市民出行,促进路侧停车电子收费管理,实现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卡(以下简称:一卡通卡)路侧停车收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实现乙方路侧停车场(以下简称:路侧停车场)一卡通卡刷卡应用、数据结算等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合作内容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一卡通卡在乙方管理的路侧停车位应用,并采用一卡通卡做为停车场主要收费介质
第二条乙方负责路侧停车场与结算分中心之间所需的通信线路报装费用、使用费用
第三条乙方负责出资建设路侧停车一卡通电子收费系统,向甲方购买所需设备,并负责软件的操作和日常运营管理,配备相关的工作人员对持卡人刷卡停车进行指导、帮助,解决持卡人刷卡停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甲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所需设备,按照合同所约定的维护条款,为乙方提供系统相关的技术维护服务
第五条甲方提供路侧停车场一卡通IC卡收费的结算和对帐服务,并按约定规则向乙方书面提供的指定账号划拨结算资金
第六条甲乙双方完成一卡通卡在本项目相关应用规则的制定,甲乙双方按照业务规则条款按时执行相关款项的支付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七条甲方在每月底28日前将上月26日0时至本月25日24时的正常结算款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划至乙方账号并将结算对帐单提供乙方,同时乙方为甲方开具一卡通卡消费往来发票或收据
交易结算以甲方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如交易结算数据出现结算异常,乙方须按照甲方的业务申诉流程,向甲方提出申诉,甲方负责根据规定处理
双方仍出现异议时,根据情况可向甲乙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申请仲裁
第九条乙方当日产生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