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年5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李勇律师、李洁律师出席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2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本次股东大会由2015年4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年4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贵公司网站上发布了《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