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年5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李勇律师、李洁律师出席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2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本次股东大会由2015年4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年4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贵公司网站上发布了《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贵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5年5月19日(星期二)9时30分在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9号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三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15:00至2015年5月19日15:00。全体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2、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贺增林先生主持。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5年5月12日(星期3二)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贵公司股东;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其中:1、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经核查,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9人,代表股份数为60,795,350股,占贵公司在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