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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3]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施[2003]38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临时设施费的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在施工程,其费用调整已纳入竣工期调价系数,不再另行调整。二、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1.凡2003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下同)以后的新开工程,参照附表一的标准执行。2.凡2003年10月1日以前已经决标,在10月1日以后开工并签定承包合同的工程,以及2003年10月1日以前开工跨入2003年10月1日以后的在施工程,临时设施费的费率参照附表一的调整幅度,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三、凡2003年10月1日以后编制设计概算的,按附表二执行。四、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一律不再调整。五、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附表一: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临时设施费调整表附表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临时设施费调整表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03年10月9日关于调整企业管理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3]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京财综[2003]1137号“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03年7月1日起(含7月1日,以下同)取消定额编制管理费。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间接费及其他费用定额》、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企业管理费的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在施工程,其费用调整已纳入竣工期调价系数,不再另行调整。二、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1.凡2003年7月1日以后的新开工程,参照附表一的标准执行。2.凡2003年7月1日以前已经决标,但在7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参照附表一调整的幅度,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3.凡2003年7月1日以前已开工的在施工程,应按以下的规定办理:7月1日以前的已完工作量,执行原费率标准;未完的工作量参照附表一调整的幅度,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三、凡2003年7月1日以后编制设计概算的,按附表二执行。四、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一律不再调整。五、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附表一: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企业管理费调整表附表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企业管理费调整表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03年10月9日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3]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确保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于2003年7月1日在我市顺利实施,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京建经[2003]340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现结合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预算定额),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款中的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2001预算定额中所包括的规费及测算依据: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建(1995)1144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8号令《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京财社(1995)457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和现场经费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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