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受益计划设定受益计划相关问题探讨 【摘要】 2014 年 1 月 27 日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9号―职工薪酬》,首次引进离职后福利
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些许问题,因此本文将在对相关准则梳理解读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设定受益计划职工薪酬准则一、设定受益计划的内容 2014年 1 月 27 日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其中,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设定受益计划和设定提存计划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风险承担主体的不同
在设定受益计划中,企业承诺并将确保职工离职后的福利待遇达到固定水平,该福利水平与企业缴费水平、福利基金投资收益之间的差额由企业补足,因此风险承担人是企业
二、设定受益计划存在问题分析 (一)关于折现率的分析 cas9 中规定,企业应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务变量等做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
企业应当按照特定的折现率将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cas 中规定,折现时所采用的折现率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
而 ias19 中规定,折现率应该参考资产负债表日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
没有成熟债券市场的国家,应使用政府债券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场收益率
公司债券或政府债券的币种和条款应予离职后币种和预计条款一致
相比国际会计准则,我国准则未对折现率的选择顺序做出规定
其中张伟建议针对“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