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xx银行出口保理业务管理及操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保理业务的管理,规范出口保理业务运作,促进其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国际惯例及我行信贷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口保理(ExportFactoring)是指我行作为出口保理商,为卖方(出口商或称供应商,下同)提供应收账款的账务管理(ReceivablesLedgering)、账款催收(CollectionofReceivables)或买方信用担保(CreditProtection)的服务,还可以提供发票项下融资(Finance)的一项综合性金融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出口保理,按照保理商是否承担买方信用风险的划分标准,分为“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包括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在内的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不包括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只提供其他服务的保理
我行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若我行已经支付承购款(或提供融资)后,发生买方信用风险,我行承担坏账损失,即我行除了有权向承担信用风险的进口保理商(或信用保险公司)追偿外,不能向出口企业追索;倘若发生贸易纠纷等事项,我行则仍可向出口企业追索
办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对于我行通过支付承购款(或提供融资)方式购进的应收账款,我行有权在保理期间届满而未能收回或其他特定情形下,要求卖方承担回购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出口保理,按照是否将保理商与卖方之间的债权转让通知买方的划分标准,分为“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
“公开型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或保理商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并指示债务人将货款付到指定账户
“隐蔽型保理”(或称非通知型保理non-notificationfactoring)是指办理保理业务后,卖方或保理商不立即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买方),而待账款逾期一定时间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