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法律法规分析 计划生育奖励法律分析 事件分析: 1、2004 年《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二)职工退休时,提高 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一次性补助
” 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应核实,职工退休后是否已经依据该条享受了提高 5%退休金,如果是,则可以不予发放一次性补助
2、2007 年 12 月 10 日《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7〕79 号)第二条规定:“根据《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企业可以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依法确定
” 根据本条规定,发放数额及标准由 XX 市劳保部门及计生部门确定
3、《XX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XX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企业奖励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3】 183 号) 第四条
“本通知下发后,全市所有企业均应以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建立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发给,标准为 2000 元/人
” 根据本条规定,企业发放的形式为以“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
数额为 2000 元/人
4、《XX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XX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企业奖励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合劳社秘【2004】 40 号) 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和由县、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到所属社居委进行申报
经第 1 页 共 8 页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社居委工作人员填写《计划生育奖励审核登记表》(见附件二)并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所属街道(乡镇)、工业区计生办核实
经核实无误的,由街道(乡镇)、工业区计生办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区计生委审核后,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