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号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11月 22 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方便台湾同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湾地区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要求享有其台湾地区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以下简称台湾地区优先权)
申请人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应当在 2010 年 9 月12 日(含当日)以后
第三条 申请人可以在一件申请中要求一项或者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的,该申请的台湾地区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条 申请人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由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未在请求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
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声明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并写明原受理机构为“台湾地区”
第五条 申请人要求一项或者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而在请求书的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其中某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但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该项台湾地区优先权
第六条 申请人要求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至少应当表明原受理机构、申请人、申请日、申请号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