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及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解决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以及经济活动中的其他信用担保问题,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担保公司)签订的《关于在北京市丰台区联合开展科技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框架协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根据合同的约定,保证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由首创担保公司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下,讲究经济效益,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来源、构成与规模第四条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及中小企业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由北京市政府、丰台区政府、北京市科委共同出资,为支持本区科技及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科技及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商品流通以及履行经济合同等提供信用担保服务、贷款担保风险支撑和担保项目代偿的专项资金,计划规模3500万元(其中,区政府2000万元,市科委500万元,市政府授权担保规模配资1000万元)
2003年度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其中区政府500万元,市科委500万元)
第五条担保资金在适当时候可以吸收优秀企业参加,可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的各种捐赠
第六条担保资金的担保余额,不超过到位担保资金余额加市财政匹配担保规模之和的十倍
第三章担保资金的管理机构第七条担保资金设立两个管理机构,一是丰台区科技及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担保资金管委会);二是丰台区科技及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担保资金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担保资金管委会由区政府、区发展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