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人:霍学文徐熙孔繁琪卜祥来京金融办〔2009〕5号罗文阁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并已经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联系人:市金融办郝刚;联系电话:66410214)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的要求,提出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一、适用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又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
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据说是注册资本1亿或管理资金在3000万以上;待查证)三、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应当重视)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