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如曦崔建华 靳羽( 二审主审法官) 人民 司法 · 案例 事实收养关系的 【裁判要旨】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实施收养行为时未办理合法收养 手 续 ,一 方 当事人 以此 为 由拒 不承 担抚 养 义务 。如 果 认 定收 养 关 系无效 , 则 未成年 被 收养人 的权 益将 遭 到严 重侵 害 。为此 ,司法应 当有 条件 地承 认 事实收养关 系,以解决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事 实收养关系的效力问题。 【案情】 上诉 人 (原审 被告 ) :简 光超 。 被 上诉 人 (原审 原 告 ) :王丽 红 。 王 丽红 与 简光 超 于 1998 年初 在 厦 门 打 工期 间相 识 、恋 爱 ,并 在 简 光 超 家 乡按 当地 风 俗 举 行 了结 婚 仪式 。简 光超 、王 丽红 于 1998 年 10 月 27 日签 订 一 份 协 议 书 ,内容 为 :“简 光 超 和 王 丽红 自由恋 爱并 结 为夫 妻 ,如彼 此 不相 爱 或其 他原 因造成 分手 ,那么 家 中两 人共 同财 产 归 王 丽 红 所 有 ,绝 不 失 言 ,特 立 此 据为 证 。”1999 年 9 月 22 日,双 方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2005 年 9 月 20 日 .双 方共 同抚 养 儿子 简 佳 祥 。2007 年 2 月以 来 ,双方 因经 营 公 司意 见 不统 一 ,产 生 矛 盾 而 分 居 。分居 期 间 ,王丽 红发 现 简光 超 企 图转移 夫妻 共 同财 产 ,由此认 为 双方 已经 夫妻 感情 破 裂 ,起 诉要 求 解除 其 与简光 超 之 间的婚 姻 关 系 , 夫 妻 共 同财 产 依 照 婚 前 约 定 归 王 丽红 所 有 。此外 ,简 佳 祥 虽非双 方 亲 生 ,但 简 光超 也 应 当负担 非婚 生 子女 的 生活费 和 教 育费 ,直至 简佳 祥 能独 立生 活 为止 。 因此 ,请 求法 院 判 令 夫 妻 共 同财 产 归 王 丽 红 所 有 ,儿 子简佳 祥 归 王丽 红抚 养 ,简 光 超 应 每 月 支 付 简 佳 祥 抚 养 费 1200 元 ,从 判 决生 效 之 日起 至 简 佳 祥独 立 生活 之 日止 。 原 审 被 告 简 光 超 经 合 法 传 唤 拒 不 到庭 ,未 作答 辩 。 【审判】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湖 里 区 人 民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