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立法计划中选项问题调研报告 一、立法项目的来源及其问题 (一)项目申报来源单一 首先,尽管国家、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都把立法立项作为立法工作很重要的一环节,专章进行了规定,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一定的局限甚至没有明确,给项目申报和立法项目建议的提出带来困扰。如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向该部门报请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报请立项。”对其他组织、单位或公民如何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或能否申报立法项目则没有规定,也就是说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项目的来源,目前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来源渠道只有政府部门这一方式。《XX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对立法项目的征集、来源更是没有提及,仅是规定编制立法规划、计划要征求社会意见。刚修订的《XX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虽然对项目征集和项目来源作了比较祥细的规定,征集渠道也不再局限于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项目也成为方式之一,还建立了全年常态化的项目征集、建议和处理机制,但这一新规定 2008 年 11 月才开始实施,尚未有实践的经验。 其次,实践中,在工作上对立法立项的征集、立法项目的选择认识不够,重视程度也还不够,存在重视对法规规章项目的起草、审查、审议等制定工作,忽视对立法立项的征集、选项等工作的现象,甚至有时是怕麻烦怕增加工作量,不愿去多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从多年来的实际情况看,通常的做法是:市人大法制委和市政府法制部门共同发文征集政府各委、办、局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项目建议,在编制立法计划过程中也只是督促有关部门申报立法项目,这种做法,大大限制了立法项目的来源范围,造成绝大多数的立法项目还是由政府部门提出的。 第 1 页 共 8 页 (二)立法项目仅来源于政府部门的问题 立法项目基本来源于政府各行政部门,这种单一化的项目来源渠道必然会引起以下几个问题: 1、降低了其他渠道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削弱了立法视角的全面性。 2、使得立法工作对政府部门的依赖性增强,往往需要“等米下锅”,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地方立法工作的主导性受到了极大约束。 3、由政府部门提供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