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 XX 省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 【标题】 XX 省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XX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XX 省财政局、XX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XX 省经济委员会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2002-10-01【文号】 沪府办发[2002]32 号【题注】 第一条为发挥科研人员的创新潜能,吸引海内外优秀科研人才参与政府科研项目的实施,提高科研水平和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课题制管理,是指以课题(或项目,下同)为中心、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课题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的一种科研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课题制,适用于以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的课题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课题制管理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
课题责任人为法人或自然人
课题责任人为确保课题任务的完成,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具有研究方案决定、人员聘用和经费支配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课题责任人必须指定所承担课题的课题组长,并在科研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课题组长的权利和义务,且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课题必须有依托单位
一个课题只能确立一个依托单位
依托单位必须具备和提供科研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确立的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 1 页 共 6 页 法人课题责任人是当然的依托单位
属于自然人的课题责任人可以根据课题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选择课题依托单位
课题责任人与依托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合同的形式确定
第六条课题责任人应组建一个结构精干、人员相对稳定的课题组
课题责任人可以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
课题组人数及主要成员应符合各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