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德晟煤焦化有限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职防所于 2011 年 8 月 2 日在全面识别、分析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进行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并对其职业病危害状况进行了分析评价。1 检测与评价依据 1.1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0 号(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国法[1987]第105 号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2003]第 376 号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第 23 号令《职业危害事故调查与处理办法》卫生部[2002]第 25 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局第 1 号令1.2 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 8 部分:噪声》GBZ/T189.8-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量第 1 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192.1-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量第 2 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192.2-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高温》GBZ/189.7-200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 1 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 3 部分:高温》GBZ/T229.3-201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卫法监发[1999]第 620 号《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1.3 其它依据《乌海德晟煤焦化有限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及提供的相关资料。1.4 检测与评价目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产业政策,从源头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