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黔建施发〔2005〕163 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单位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
二、依法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据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费用
此费用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列入招标竞价项目
三、非招投标项目也应依据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在合同中确定安全费用
四、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安全费用进行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费用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五、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
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工程,开工前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字认可
六、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费用的支付计划和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审查备案,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七、施工单位用在项目上的安全费用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 2
5%,范围按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根据工程实际,其他需要投入的安全费用另行按相关规定计算,如土石方支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