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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草案全文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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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社会保险法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现就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充实内容分章对五个险种作出规定 草案第三章和第四章中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范围和待遇。有些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认为,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和分散,难以掌握,操作性不强。经研究,建议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结构作适当调整并充实内容,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分别专章规定,把每个险种现行有效的成熟做法纳入草案,明确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有些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无法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致使很多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企业也有意见,建议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草案第十七条) 三、关于社会保险统筹层次 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些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认为,目前部分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做到了省级统筹,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大趋势,长远目标应当是实行全国统筹。经研究,建议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的规定。(草案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四、关于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 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社会保险基金不敷支出时,给予补助。有的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提出,目前国家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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