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实行分类指导和重点监察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3〕24 号文)等相关法律、行业规范、规定,制定《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合法生产矿井
第二章 评估方式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年按照本办法对合法生产矿井的主要生产系统、装备、设施和安全技术管理等进行安全程度综合评估,确定矿井安全程度等级
第四条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辖区煤矿的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评估一般采用年度集中评估、分期评估或“三项”监察评估等方式
第五条 “三项”监察评估方式:对已经连续三年(含)以上评估 A 级,本年度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以按照《“三项”监察评估标准》进行评分,累计的分数为矿井年度安全评估得分
第六条 分期评估方式:在安全监察过程中,对煤矿某一专项(如采煤、“一通三防”等)按照《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进行评分,年度内各专项累计的评分和“三项”监察评分分别按 60%和40%的比例合并计算矿井年度评估得分
第七条 年度集中评估方式:按照《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对煤矿进行七个专项的集中评估
集中评估得分和“三项”监察评估得分分别按 60%和 40%的比例合并计算矿井年度评估得分
(一)集中评估分为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七个专项,各专项满分 100 分
专项中小项扣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扣完本小项分数为止
(二)缺小项的专项评分按下列公式折算得分:专项评估分=100÷(100-缺项分数)×实得分(三)各专项按各自的权重系数(取小数点后两位数),合计得分为年度集中评估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