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08-1、08-21
行政审批事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核发2
颁发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3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批类型:核准;法律效力:在资质登记允许范围内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审批依据(一)《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79 号)(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5 号)(三)《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2004]278 号)(四)《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69 号)(五)《关于广东省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粤建公告[2005]3 号)5
审批条件1、二级资质条件:(1)注册资金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 100%:① 多层住宅 100 万平方米;② 高层住宅 50 万平方米;③ 独立式住宅(别墅)8 万平方米;④ 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 20 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2、暂定资质及三级资质条件:(1)注册资本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5 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