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国际通用格式)目录 A 分部 总 则*B 分部 运行合格审定的一般规定*C 分部 管理运行合格证持有人的一般规定 *E 分部 航路的批准*G 分部 手册的要求 *H 分部 飞机的要求 *I 分部 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M 分部 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的要求*N 分部 训练大纲*O 分部 机组成员的合格要求*P 分部 机组成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Q 分部 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和值勤时间限制 *T 分部 飞行运作*U 分部 签派放行*V 分部 记录和报告*W 分部 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Y 分部 法律责任*Z 分部 附 则*附件 A 定义*附件 B 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附件 C 本规则 121.161 规定的应急撤离程序演示准则*附件 D 飞行训练要求*附件 E 熟练检查要求 *附件 F 民用飞机训练分级 *附件 G 高级飞行模拟机的使用 *附件 H 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运行和飞机合格审定要求*附件 I 多普勒雷达和惯性导航系统*关于《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A 分部 总 则121.1 [目的和依据]为了对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121.3 [适用范围](a)本规则适用于使用最大起飞全重 5700 千克以上的多发飞机,从事国内或国际定期、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b)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遵守其他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但在本规则对相应要求进行了增补或提出了更高标准的情况下,则按本规则的要求执行。121.5 [定义]除本规则其他章中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中用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 A《定义》中规定。121.7 [运行合格审定的基本要求](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所辖地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b)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局方)委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局方委任代表)负责局方指定的具体检查工作。(c)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只有经局方按本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121AA 部审定合格,获得局方颁发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后,方可按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