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企业行政执法检查(自查)情况登记表 时间 2011-09-14 来源:admin 非煤矿山企业行政执法检查(自查)情况登记表 检查时间: 区分 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适用条款检查(自查)情况备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 第 16、40 条 2、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第 15、40 条 3、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培训措施专项费用。第 32、40 条 4、拒绝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第 35、40 条 5、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安全事故。第 36、40 条 6、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第 26、27、41 条 7、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第 12 条、43 条 8、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第 13、44 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 第 35、52① 条 2、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第 14、52② 条 3、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第 42、52③ 条 4、拒绝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第 14、52④ 条 5、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第 7、8、9、53 条 6、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护,未建立技术档案以及存在违章作业。第 15、54 条 7、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未按规定检测。第 16、54 条 8、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作业第 17、54 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9、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山,没有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或做作业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第 18、54 条 10、有瓦斯突出、有冲击地压、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水体下面开采、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等条件下从事开采,未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第 19、54 条 11、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自然发火。第 20、54 条 12、井下采掘遇有透水事故发生的可能时,未探水前进第 21、54 条 13、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未按体积计算,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