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交通事业人员考成条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6-26【正 文】交通事业人员考成条例 第 1 条 交通事业人员之考成,依本条例行之
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 2 条 本条例所称交通事业人员,系指依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任用之人员
第 3 条 交通事业人员之考成,区分如下: 一年终考成:系指交通事业人员于每年年终考核其当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职期间之成绩
二另予考成:系指交通事业人员于同一考成年度内,任职不满一年而连续任职已达六个月者办理之考成
三专案考成:系指交通事业人员平时有重大功过时随时办理之考成
交通事业人员任现职经叙定资位至年终满一年者,予以年终考成,不满一年者,在同一考成年度内调任不同资位职务时,得以年终叙定有案之资位职务并计调任前资位职务办理年终考成
但均以调任并继续任职者为限
具有交通事业人员任用资格之政务人员、教育人员、公务人员或其他公营事业人员转任交通事业人员,经叙定资位者,其转任当年未办理考核及未采计提叙薪级之年资,得比照前项经叙定之年资,合并计算参加年终考成
另予考成,于年终办理之
但辞职、退休、资遣、死亡或留职停薪者,得随时办理之
交通事业人员于考成年度内,任职已达六个月,转任非交通事业机关 (构) 者,如其转任前之年资,未经所转任机关 (构) 并计办理考绩、考成或考核者,得由转任前之机关 (构) 予以查明后,于年终办理另予考成
第 4 条 年终考成及另予考成,均分工作绩效、品德操守及其他与业务有关之项目评分
各项评分标准,依交通事业人员考成表之规定
前项考成表,由事业机关 (构) 视业务特性订定,报请交通部备查
第 5 条 年终考成及另予考成,以一百分为满分,除采存分制者外,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数及奖惩,规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满八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