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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事故风险评估报告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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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本质安全”,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开展评估工作。《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1.1 评估依据1.1.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 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8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 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7)《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1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2013]第 4 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90 号)(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1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0 号)(12)《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3)《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 号 (14)《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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