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农业龙头企业星级企业成长型农业企业和优秀农产品购销大户(组织)评选办法(试行)宁农产办〔2008〕4 号根据中共宁海县委、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08]13 号)文件精神,参照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对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星级企业、成长型农业企业和优秀农产品购销大户(组织)的申报评选办法作了适当调整
同时,按企业经营情况划分确定加工(基地)型、市场流通型和成长型等三大类型,并提出相应条件,修订后的申报评选办法如下:一、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和成长型农业企业评选办法(一)基本条件1、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效益
总资产报酬率高于 0
5%,资产负债率小于65%,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 90%以上
3、企业信用
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经济规范,银行信用等级 A级以上(含 A 级,无贷款企业除外)
4、企业竞争能力
加工型企业在同行业中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流通型企业的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与本县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5、成长型农业企业
目前企业规模虽达不到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要求,但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创新技术产品或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的苗子型企业,或符合我县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属行业龙头的企业
(二)评选条件评选标准:实行综合得分评选制度,综合得分由基本分、评议分及加分组成
每年拟评选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25 家、流通型农业龙头企业 5 家、成长型农业企业 5 家
1、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加工型、流通型企业)(1)基本分 70 分① 销售收入(不含税)1000 万元(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