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5 年 8 月 11 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 9 月 26 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四节 城市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交通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车辆及其行驶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接受监督。 规划、建设、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对道路交通违法及交通肇事行为应当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交通参与者应当服从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 第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国家的规定办理相关车辆登记,登记实行实名制。 新车在购车后 30 日内,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初次注册登记日期的年份按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的日期签注;逾期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