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2、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5 号); 3、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69 号)。 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申报国家或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及申请物业管理公司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1]56 号)。(二)资质等级条件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级,共三个等级,新设立的企业核发“暂定三级”资质证书,取得暂定三级资质证书的一年后需申请核定升级。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 3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0 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 200 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 100 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 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 50 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 100 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 50 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 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 20 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5 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