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文件铁财(2005)102 号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及其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合资铁路公司,部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国家铁路及其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了《国家铁路及其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办法》,现予印发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
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四日国家铁路及其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铁路及其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可参照执行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由国家独资设立的从事铁路运输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会计处理方法第四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
折算时,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
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余额,应按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
第五条 企业持有的短期投资,在年末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当市价低于成本时,应将成本与市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按单项投资计提
第六条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立“备用金”明细科目,对定额备用金进行动态核算
该明细科目借方登记新增或补充备用金定额;贷方登记收回或减少备用金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