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 各铁路局,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 根据铁路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部对《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中旅客运输统计部分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本规则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部、局旅客统计系统平稳过渡,决定新旧系统并行3个月: (1)现系统延续一个季度:2002年第一季度,各铁路局和合资、地方铁路公司仍按现行报表制度上报1、2、3月份资料产生的报表,4月份资料起不再上报。 (2)新系统自报送2002年2月份资料起正式启用:自2002年1月起按新规章的要求收集原始信息,保管完好,1月份进行局内新系统的调试,自2月份资料起按新规章要求的报表格式正式上报报表,并补齐1月份新报表。 (3)局间直接交换资料自1月份资料起按新格式交换。 2.各单位要抓好新规章的培训工作,正确理解新规章的要求。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旅客运输统计资料的单位都应严格贯彻新规章。 3.各单位要抓紧做好执行新规章的准备工作,确保新规章如期实施。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旅客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重要内容。为履行铁路行业管理职能,确保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质量,统一全国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章,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范围:国家铁路管辖的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客运段(列车段)、客运公司、票务中心,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各级统计部门及使用旅客运输统计资料的单位。 第三条铁路旅客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 一、建立适应铁路行业管理和经营管理所需要的旅客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 二、运用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旅客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 三、分析、揭示铁路旅客运输发展的规律性在具体时间、地点、条件下的数量表现,阐明、预测铁路旅客运输发展的趋势、水平、结构、比例。 四、为国家制定铁路客运发展规划,进行宏观调控与决策及铁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条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旅客运输统计实行逐级管理负责制。各级统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铁道部职能配置的规定,铁道部统计中心对国家、合资、地方铁路的旅客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