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和社会良好环境,按照“文明、环保、便民”的原则,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对建(构)筑物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刷新、清洗和拆除施工活动,以及对道路交通、地下管线、园林绿化、水利和港口码头等实施新建、改建、维修和养护等施工活动,应当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涉及的食堂卫生许可、卫生防疫等许可,均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涉及安全方面的防护性构架、电器设施、机械设备和脚手架等设施的搭设、安装及其用材,均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1.4 本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按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实行差别管理。重点区域范围由市建设交通委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1.5 市建设交通委定期公布目录,淘汰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设备、技术和工艺。鼓励企业结合文明施工要求,对设备设施、技术和工艺流程改造和创新,不断提高文明施工水平。 1.6 施工现场内外书写文字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1.7 因故中止施工的工地应依照本标准执行。 2.围挡设置施工现场边界 2.1 凡施工工期超过 30 天的建设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均应设置围挡并实施封闭。 2.2 围挡应采用金属板材、砖墙等防火性硬质材料。一般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应≥2m,重点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应≥2.5m。 2.3 采用金属板材作围挡的,应设置可移动式或固定式基础,基座底宽≥600mm,上宽≥300mm,高≥500mm。采用砖墙作围挡的,墙体厚度应≥240mm,其基础砌筑要求应按相关技术规定设计;砌筑砖墙或砖砌裙基以及表面抹平粉刷,必须使用商品预拌砂浆,严禁使用粘土砖砌筑。 2.4 围挡设置应挺直、稳固,应满足抗风 12 级以上。并确保整齐划一、清洁美观和无破损,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2.5 重点区域临街围挡可以结合环境,设置仿古、园林造型、设置绿化、灯光、墙面绘画等点缀措施。 2.6 占用道路施工的围挡应在道路交叉路口视距 5m 范围内,设置具有刚性强度的金属网板围挡,做到不遮挡车辆司机和行人的视线,保证交通通行安全。5 米视距围挡范围内禁止堆放各类物品。 2.7 围挡距离居民住宅≤5m 或施工作业点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15m 的,应采取增高围挡或设置隔声屏障等措施,隔声屏障应设置牢固。 2.8 围挡内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