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律 制度精品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第七章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国境卫生检疫这是调整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检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也有人将国境卫生检疫法称之为在国境口岸、关口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可以分为海港检疫、航空检疫和陆地边境检疫,具有以下特征:①对内是行政执法活动,对外是维护卫生主权的国家行为;②主体是法律授权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③是以国境口岸为依托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④是以医学等自然科学为主要手段的执法行为;⑤是以防止传染病传人传出,保证食品和化妆品的卫生,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执法活动。2001 年 4 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职责之一是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包括: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 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二、国境卫生检疫法与国际卫生条例《 国 际 卫 生 条 例 》( Inte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是世界卫生大会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 乱、天花、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 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定的,于 1951 年经 WHO成员国审议通过。于1969 年进行了修改并重命名为《国际卫生条例》 (IHR) 。三、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国境卫生检疫对象也称检疫范围。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入出国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是检疫对象。四、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目前,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传染病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检疫传染精品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病为鼠疫、霍乱、黄热病。 第二类为监测传染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流行性斑疹伤寒、回归热为国际间监测传染病。此外,如埃波拉--马尔保病毒病、拉沙热、军团热、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