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学犯罪学研究》讲授提纲第一讲绪论(一)学派之争: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二)近代刑法理论的基本框架第一编犯罪论第二讲犯罪论体系概说第三讲犯罪要素第四讲违法阻却事由第五讲责任论第六讲未遂犯第七讲共同犯罪第八讲罪数论第二编刑罚论第十讲刑罚的一般理论第十一讲死刑的存废第十二讲保安处分参考书目:[1] 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2] 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年版。[3] 储怀植:《美国刑法》 (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4]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 ,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5] 陈兴良:《刑法的启蒙》 (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2 第一讲绪论一、学派之争: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刑法理论上产生过各种学派, 但基本的学派是旧派与新派。 旧派:古典学派,分为前期旧派与后期旧派;新派:近代学派、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刑事社会学派)。一、前期古典刑事学派(前期旧派)(一)产生的历史背景这一时期的旧派理论, 是否定封建刑法的理论。 因此要理解这一学派的基本观点,就有必要说明封建刑法的特点。封建刑法四特点:一是干涉性 ,即刑法干涉到个人生活的所有领域, 包括私生活; 二是肆意性 ,即对何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事先并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主要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三身份性 ,即同样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身份不同,可以决定处罚的有无与处分的轻重;四是蔡酷刑 ,刑罚方法大部分是死刑与身体刑。(2)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思想1.贝卡利亚与《论犯罪与刑罚》2.费尔巴哈( 1775 -1833 )(三)旧派的主要观点主张意志自由 (原因无定说) 、行为主义、 道义的责任、 报应刑 、一般预防。即人都是具有自由意志的, 对于基于自由意志所实施的客观违法行为(为其所不当为,不为其所当为),在道义上能够进行非难、追究其道义上的责任;为追究这种责任, 对行为进行报应的方法就是刑罚,刑罚是对恶行的恶果, 以对犯罪人造成痛苦为内容; 对犯罪人进行报应, 使警告一般的人, 以期待一般预防的效果,刑罚以一般预防为主要目的。二、刑事实证学派(新派)新派(近代学派) ,包括刑事人类学派 (龙勃罗梭)和刑事社会学派 (菲利)。(一)产生的历史背景19 世纪末期旧派的刑法理论不能解释新的犯罪现象,也不能解决刑罚与犯罪的关系。 犯罪毕竟是有原因的, 而不是自由意思的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