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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集团公司制改制中的12个典型税务问题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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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央企集团公司制改制中的12 个典型税务问题编者按:大型企业集团改制重组是一系列股权、资产、产权调整的过程,从税收上看,一般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诸多税种,特别是 2014 年以来,国务院及财税主管部门频繁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并购重组的税收法律文件, 税务风险高企。 本文华税从三大方面12 个具体事项, 简析央企改制重组涉税风险与应对。《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中就税收优惠支持提出公司制改制企业按规定享受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事实上,在整个改制重组中,税务问题还有很多,整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改制前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二是改制过程中面临的税务问题;三是改制后面临的潜在税务问题。上述问题都需要公司制改制中通盘考虑,做好规划和应对。一、历史遗留税务问题1、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境内居民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相当于股东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后再向其追加投资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8 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不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 号),该文件已经失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 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 项和第 ( 三) 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境内居民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符合上述规定的法人股东( 居民企业 )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发票问题发票无小事,无论是不合规发票入账还是虚开增值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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