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部分一、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一般程序(一)集体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1、批准权限(1)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广东省实施办法》(2008 修正):◆ 县人民政府 1 公顷以下;◆ 地级市人民政府 5 公顷以下;◆ 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 20 公顷以下
(2)土地征收---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 基本农田; ◆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 云南楚雄自治州“德钢”项目2、征收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修正):◆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 号):◆ 一、各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征用土地制度,实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地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批准权限和程序,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用土地
3、征收程序(1) 用地预审--- 建设用地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或申请核准、备案前(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向国土管理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