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部分一、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一般程序(一)集体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1、批准权限(1)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 修正):◆ 县人民政府 1 公顷以下;◆ 地级市人民政府 5 公顷以下;◆ 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 20 公顷以下。(2)土地征收---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 基本农田; ◆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云南楚雄自治州“德钢”项目2、征收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修正):◆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 号):◆ 一、各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征用土地制度,实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批准权限和程序,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用土地。3、征收程序(1) 用地预审--- 建设用地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或申请核准、备案前(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向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是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的必备文件。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也不得批准农用地专用、土地征收及办理供地等手续。(2) 用地规划许可--- 用地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规划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