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 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正确履行粮食行政机关的职责,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意见。二、粮食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3、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4、廉洁、高效、及时、便民的原则。三、本意见所指粮食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负责本地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职能的赣州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在执法岗位上具体从事粮食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具有粮食行政执法资格。四、市粮食局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粮食行政管理行为。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超越权限作出的粮食行政行为无法律效力。五、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接受监督。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六、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依法保密,不得擅自公开、泄露。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粮食行政执法,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提出投放、申诉和控告。八、市粮食局应当加强对粮食法制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实施执法责任制。局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有关科室应当积极配合。第二章 执法责任第一节 行政许可粮食的行政许可,具体为粮食收购资格的许可。粮食行政许可设置三个执法岗位:受理发证岗位、审核岗位、审批岗位。一、受理发证岗位(一)执法权限 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受理及资料初审权,收购资格证的发放权。(二)岗位职责1、受理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年收购量 50 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的收购资格申请。2、辅导申请人正确填写有关登记内容。3、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4、按规定传递相关资料。5、反馈申请补正信息。6、按照审批岗的审批意见发放粮食收购资格证。(三)工作规程1、受理下列申请人的资格申请:(1)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2)年收购量 50 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2、受理申请人的收购资格申请时,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况,要求其分别提供下列证件、材料: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资信证明;(4)粮食仓储设施以及仓储能力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