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备案号: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行 业 标 准AQAQ ××××—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要求编制说明煤矿瓦斯抽采基本要求编制说明我国 95%以上的煤炭为井工开采
国有煤矿中,约 50%的矿井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深度大,地质条件复杂,煤层瓦斯压力、含量高,煤层透气性低,瓦斯已经成为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根源;瓦斯还是很强的温室气体(约为 CO2的 21 倍),排入大气中会促使地球表面变暖,导致许多自然灾害的发生
另一方面,瓦斯又是高发热量的洁净能源和优质化工原料,是社会发展急需的优质资源
因此,国家把瓦斯抽采工程视为生命工程和资源工程
为了提高我国煤矿瓦斯抽采水平,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有效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发生,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 号)、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并组织本标准的编写提纲
参加本标准编写及审核的单位有: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安全研究所、中国矿业大学(徐州)、河南理工大学,阳泉、晋城、鹤岗、淮南、淮北、涟邵、郑州、芙蓉、盘江、铜川矿业集团公司等
1 范围本标准本着“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经济合理和便于监管”的原则,规定了煤矿瓦斯抽采应达到的指标及其测算方法
部分技术指标高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5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煤炭工业部制定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1995 年版)推荐的指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