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20 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实现本市城市建设发展战略目标,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武汉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下列事项: (一)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市级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 (二)重点镇和中心镇及其他重点发展地区规划以及专业规划;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了派出机构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东湖风景名胜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法定图则; (四)重大项目规划和重点地区建设项目规划;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武汉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规划审批与决策的主要依据
武汉城市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该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未设立派出机构的区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规划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