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1 总则1.0.1 为落实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订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工程监理可参照执行。1.0.3 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工作: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2.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3.监理合同4.施工合同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1.0.4 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1.0.5 监理单位应依据本规范第 1.0.3 条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1.0.6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创造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1.0.7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2.0.1 监理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2.0.2 监理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2.0.3 监理机构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2.0.4 监理工程师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2.0.5 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2.0.6 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2.0.7 驻地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2.0.8 监理计划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0.9 监理细则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2.0.10 巡视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驻性巡回检查活动。2.0.11 旁站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具体的工序、工艺或部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的监理。2.0.12 试验工程为确认施工方案、获取控制参数所进行的试验路段或工程部位。2.0.13 标准试验在工程开工前,为确定工程材料的最佳组合(如含水量、级配、配合比等),建立施工控制和检验标准所进行的试验。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