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区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区餐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江苏省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餐饮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泰州市区范围内从事宾馆、饭店、酒店、中西餐馆、快餐店、排档、面馆、茶楼、咖啡馆、酒吧等(以下简称餐饮业)经营活动的餐饮企业和个体餐饮经营者,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泰州市物价局是市区餐饮业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餐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经营者可根据餐饮经营成本、服务质量、市场供求状况等合理确定餐饮价格水平
第五条 餐饮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
不得哄抬价格、谋取暴利, 严防虚高定价、虚假优惠、折扣促销等问题的发生
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价格秩序
第六条 餐饮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餐饮业明码标价的形式分为:价目簿、价目表、菜单、标价签等四种形式,其格式由市物价局检查分局统一监制
凡需要自制特色价目簿、标价签的,须经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备案
餐饮业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菜肴、面点类;烟、酒、饮料类;鲜活、海鲜类;服务收费等四大类
其中,零点菜肴、面点类应标明菜肴名称、计价单位、价格、主料重量(生重或熟重)及质地等内容(见附表二);筵席类餐饮应在每个包间按不同规格、档次向消费者出示整桌套餐价目表,价目表应标明菜肴名称、计价单位、价格、主料重量、质地等(见附表三);烟、酒、饮料(含自制饮料)类商品应分别在商品陈列柜(商品价格标价签)和价目簿中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见附表四);对鲜活、海鲜类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应当在陈列样品处标明当日销售价格;服务性收费应在经营场所醒目处或餐饮价目簿中标明服务项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