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最近发票检查都遇见这事情!(老会计人的经验)事情缘由企业购买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购买时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票和抵扣进税额,同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最近各地发票检查过程中,企业突然接到税务相关部门的通知,该专票属于虚开或者属于对方未申报等问题,即取得增值税专票属于虚开发票,需要补缴增值税、罚款和滞纳金、企业所得税等处理。小陈税务公众号和号最近接到很多类似提问,具体如何处理呢!看看下面政策依据和法院判决案例!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4〕1240 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 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根据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法院判决案例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淮中行终字第 0139 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在淮安市西大街 116 号。法定代表人程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顺民。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委托代理人李凌飞,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湖盛锦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金湖经济开发区内(工二路北、同泰大道西、金湖西路南、理士大道东)。法定代表人盛培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腾庆红,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因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24)浦行初字第 0015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月 24 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委托代理人杨顺民、李凌飞,被上诉人金湖盛锦铜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腾庆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24 年 9 月,原告从凌源万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