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商业保险定点医院行业管理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系统推进全省商业保险定点医院行业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定点医院管理),进一步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可持续发展,促进保险公司与医院互利合作,加强对医疗行为、医疗检查和用药的保险成本控制,防范道德风险和欺诈风险,为商业保险患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理赔服务,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辽宁省内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和实施本地区定点医院管理制度。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定点医院,是指经商业保险定点医院行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选择确定,并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为商业保险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定点医院不包括其外设分院、外设门诊、合作医院、合资医院及设在该院的康复病房等。第四条 各市协会应立足于维护行业合法利益、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将定点医院管理作为服务会员单位的有效途径和方式,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和实施定点医院管理制度。第五条 各市协会会员单位应将定点医院管理作为提高理赔服务质量、树立公司品牌形象的行业平台,积极配合协会做好定点医院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第六条 定点医院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多方共赢原则。建立医院、保险公司、商业保险患者三方共赢的管理机制,注意协调三方利益关系建立健康、可持续的合作关系;(二)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注重从本地区医疗市场实际出发,借鉴其他地区成功经验做法,认真研究论证可行性,确保定点医院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三)坚持精细管理原则。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合作分工与责任,研究探索建立专门信息系统,增强定点医院管理的精细化和执行力。第七条 各地区定点医院管理工作应按以下几个步骤实施:(一)市场调研和分析可行性;(二)建立组织架构;(三)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四)选定定点医院;(五)实施日常管理。第二章 可行性分析第八条 各市协会应结合本地区医疗保险市场和医保合作实际,组成项目小组,以书面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开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对本地区定点医院管理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分析。项目小组应至少包括协会秘书处和保险公司代表。 第九条 项目小组应对当地各产、寿保险公司进行专题调研,重点了解各公司以往年度商业保险患者数量和公司赔款支出总额、目前选择定点医院的原则、现有定点医院数量及明细,定点医院管理模式以及存在问题,征求对实施定点医院行业管理的可行性和相关意见建议。第十条 项目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