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惩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保证各项安全规定的落实,促进职工遵章守纪,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根据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煤业管理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逐步完善安全奖惩规定,做到有章可依,违章必究,从严治企,特制定本规定。第 2 条 凡我公司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如有违犯,不论职务高低,贡献大小,资历深浅,年龄大小,均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第 3 条 每个职工都要规范地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政策、法令、决定、规程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地完成本职工作。第 4 条 安全奖惩以思想政治工作为基础,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在处罚上坚持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并辅之以思想教育的原则。第 5 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井上、井下所有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 奖 励第 6 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奖励: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制度、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2、发现事故预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上报处理,避免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3、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了事故发生的。4、在安全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安全新技术有显著成绩的。5、在抢救事故中有功的。6、在安全工作中有其它方面显著成绩的。第 7 条 奖励分为奖金和记功。奖金可按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金。记功可记大功、晋级、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第 8 条 对职工安全奖励,由各单位建议,安监科审核,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由安监科执行。记功、晋级由各单位建议,报工会竞赛办审核,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由工会竞赛办和劳资科办理。第三章 违章的认定和处罚程序第 9 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安监人员查出的“三违”行为,是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行业质量标准以及上级部门和公司制定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认定的。第 10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严重“三违”:1、空顶作业或超控顶距作业情节严重;2、开掘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或回采工作面超前支护不及时;3、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4、放炮不设警戒或警戒不负责任;5、放明炮、糊炮、严重的短线放炮,不按规定处理瞎炮;6、瓦斯超限强行作业;7、工作面停风不撤人,无风和微风作业;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