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环办[2010]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针对当前石油化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频发的现状,为进一步规范其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切实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部组织制订了《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用于地方各级环保部门指导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地方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指南》,熟悉、领会其内容要求,并在环境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一是要求现有石油化工企业在编制或修订环境应急预案时,按照《指南》进行,经企业法人代表签署,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要依据《指南》对其进行形式审查;二是要求新建或改建、扩建的石油化工企业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指南》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一同提交环保部门审查。 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内容等基本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石油化工(包括石油炼制与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编制该指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环境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为迅速、有序地开展环境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3.2 环境敏感区 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