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执行案谈执行原则与方法 李斌 李传民 [基本案情] 2005 年 9 月 2 日早晨 6 时许,柳某某等 8 人乘坐江某某驾驶的鄂 L11353 号四轮农用货车到某区红旗村某某湾做工,6 时 40 分许,遇某快运公司司机郑某驾驶鄂 AB2366 号货车载货沿107 国道从北向南行驶,在该国道 1301
5 公里处与江某某驾驶的农用货车相撞,致江某某当场死亡、柳某某等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某法院审理后判决:1、由中财保汉口某公司赔偿柳某某、鲁某某、熊某某、游某某、汪某某人民币 40173
95 元;2、 由陈某某、郑某共同赔偿上述五人人民币 291178
20 元,某快运公司负连带责任;3、由甘某某(系江某某之妻,在本案中既是申请人亦是被执行人)赔偿上述五人人民币 42319
67 元;3、由郑某和陈某某共同赔偿甘某某 98387
85 元,某快运公司负连带责任;5、由郑某和陈某某共同赔偿鲁某某 6008
94 元,某快运公司负连带责任
上述款项共计 478068
[执行过程] 2006 年 9 月,柳某某等九人先后向某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 2006 年 9 月 25 日立案受理
案到执行局后,执行员先后分别向中财保汉口某公司、某快运公司、郑某、陈某某、甘某某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送达过程中,陈某某去向不明,某快运公司的办公场所与在工商管理登记机关所登记的不符,办公地点已人去楼空,同时在工商管理登记机关了解到某某快运公司在成立时是以 6 个集装箱及汽车零配件进行注册登记的
到某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某快运公司原有 4 台货车,除肇事车辆外,其余 3 辆货车均在当事人申请执行之前将财产转移过户到其他公司名下
郑某也因交通事故自身致残在医院治疗,还需人员护理照料,案件执行处于“山穷水尽”境况
而申请执行人情绪激动,开始是每天来人到法院吵闹,辱骂,甚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