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配置,保障公务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 号)和《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办〔2007〕293 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符合本标准,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标准是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的数量、价格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第二章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第五条 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设备:1
台式计算机 1 台;2
打印机 1 台;3
电话机 1 部
第六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台式计算机 1 台
第七条 司局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1
便携式计算机 2 台;2
复印机 1 台;3
碎纸机 1 台;4
扫描仪 1 台;5
投影仪 1 台
第八条 处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1
打印机 1 台(按房间配置);2
电话机 1 部(按房间配置);3
传真机 1 部
第九条 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 6 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条 办公设备性能标准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原则,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价格标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配置价格标准》(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第十二条 正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1
办公桌 1 组;2
办公椅 1 把,桌前椅 1 把;3
文件柜 1 个,书柜 2 个;4
三人沙发 1 个或单人沙发 1 组(2 个),茶几 1 个
第十三条 副司局级岗位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