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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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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大、中修等水运工程参照执行。本细则所称的水运工程包括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工程。第三条 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第四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竣工质量检验)两个阶段。第五条 质量鉴定依据:(一)国家有关规定;(二)交通部及国家其它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范、规程;(三)经批准的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四)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评定资料。第六条 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求实的原则。第二章 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 交工质量鉴定是指质监机构在交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第八条 交工质量鉴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四)主要机械设备通过测试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并获得相关许可证;(五)工程无严重缺陷、无安全隐患、无严重影响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表面缺陷已按规范或有关标准处理完毕;(六)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已完成工作总结。第九条 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质监机构提出交工质量鉴定申请(附件 1)并提交相关资料。对于符合交工质量鉴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并印发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附件 3)。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之理由。第十条 申请交工质量鉴定须提交的材料(一)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 1);(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总结;(三)参建单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附件 2);(四)单位工程重大设计变更资料;(五)其它有关资料。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成立工程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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