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业规范、规定,促进煤矿安全装备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是依据本办法对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分析控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要生产系统、安全技术装备(设施)、职业卫生、人的安全因素(安全管理)等方面,采用定性和定量方法进行的综合评定。第三条 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煤矿,生产煤矿每年应评估一次。有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扩建等)的生产煤矿,只对非建设区域进行评估。第二章 评估方式第五条 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工作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实施,现场评估工作委托相关机构(单位)实施。第六条 受托开展现场评估的机构(单位)要合理安排现场评估工作,制定现场评估工作方案和月度工作计划。评估方案要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月度工作计划要征求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意见。第七条 现场评估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应当场告知煤矿企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随时向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分局在核实后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进行处理。第八条 现场评估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计分:(一)现场评估分为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系统、防治瓦斯、综合煤尘、防灭火、监测监控系统、防治水、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职业卫生、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人员定位系统、通讯联络系统 20 个专项,各专项满分 100 分。专项中小项扣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扣完本小项分数为止。(二)现场评估满分为 1000 分,各专项按权重系数折算得分(取小数点后一位数),合计得分为现场评估得分。(1)安全生产保障:权重系数为 0.5;(2)采煤:权重系数为 0.7;(3)掘进:权重系数为 0.7;(4)机电:权重系数为 0.7;(5)运输:权重系数为 0.7;(6)通风系统:权重系数为 0.5;(7)防治瓦斯:权重系数为 0.5;(8)综合防尘:权重系数为 0.5;(9)防灭火:权重系数为 0.5;(10)监测监控系统:权重系数为 0.5;(11)防治水:权重系数为 1.0;(12)压风自救系统:权重系数为 0.2;(13)供水施救系统:权重系数为 0.2;(14)职业卫生:权重系数为 0.7;(15)紧急避险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