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田火灾灭火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矿产资源法》,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保护煤炭资源,保护环境,使煤田灭火工作正规化、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煤田火灾灭火规范》(下称《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煤田火灾的治理。煤田火灾,系指发生在煤田煤层露头或浅部的、影响煤田开发、储量损失大、严重污染环境、威胁生产安全的大面积火灾。第三条 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省、区范围内由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厅长(局长、经理)负全面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安监部门负责监督监察本《规范》的贯彻与执行。第四条 有煤田火灾灭火任务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必须建立灭火专设机构,专设机构的负责人负具体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 有煤田火灾的省、区,必须对省、区内的煤田火区进行全面调查,建立火区档案,制订灭火规划。 第六条 煤田火灾灭火工作,应根据资源、环境保护和开发规划的要求,确定控制或熄灭的治理目标。 第七条 确定治理的火区,由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提出灭火方案设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论证。 第八条 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根据批准的方案设计,编制灭火初步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灭火专设机构根据批准的‘‘初设”,负责组织编制煤田灭火施工设计,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 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灭火施工,必须严格按灭火施工设计执行,并遵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如确需变更设计时,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有煤田灭火任务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进一步制订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范》解释权属能源部 第二章 火区勘察第十三条 火区勘察包括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地质工作较差,地质地理条件复杂的火区,必须首先进行初步勘察,根据初勘结果进一步进行详勘。凡有地质详查报告,且提交时间在十年以内者或急需开发建设的煤田火区,可直接进行详细勘察。最终分别提交勘察报告。第十四条 火区初勘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广泛收集前期地质勘探资料和生产矿井情况,初步掌握火区概况和地质概况;二、查明火区分布位置、面积、燃烧程度、燃烧状况、发火原因、燃烧历史及燃烧损失煤炭储量; 三、了解含煤地层时代、地层层序、地质构造形态和主要构造;四、掌握煤层层数、层位、厚度、煤层分布范围及着火煤层层数和层位;五、了解煤质特征与煤种:六、了解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