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参照本准则执行)
各县(市、南岳区)各项工程建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拟定规划条件、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控制 第四条 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
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准则附表(一)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六条 凡确实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调整详细规划,按法定和规定的程序与管理权限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功能布局要求,坚持“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对重大项目的选址应首先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第八条 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要求执行,既要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又要留足发展余地
第九条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应纳入统一开发
表(一)序号项目内容建筑高度最小用地面积1低层居住建筑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