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层气地面开采的安全管理,保护工作人员、煤层气井和设备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煤层气地面开采相关的设计、钻井、固井、测井、压裂、排采、集输、压缩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和低浓度瓦斯输送另行规定。第三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以及承包商(以下统称煤层气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技术规范。第四条 煤层气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相关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设备和装备。第五条 煤层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获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第六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才能上岗。其中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第七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按规定提取、使用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生产费用,保障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条件。第八条 煤层气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职工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职工有权拒绝作业。第九条 煤层气企业应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及时修订。发生事故后,煤层气企业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第十条 在煤层气地面开采区域存在煤矿矿井时,根据“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煤层气企业和煤矿企业双方应及时沟通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的方案和煤矿开采计划,共享有关地质资料和工程资料,以确保煤层气企业地面和煤矿企业井下安全生产。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时应系统地识别和确定潜在危险,并充分考虑作业内容、环境条件、地质灾害、设施类型、应急救援资源等因素。第十二条 承担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安全评价、认证、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