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 2010 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 2010 年江北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城乡医保发〔2008〕2 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 方 案 调 整 及 相 关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 渝 办 发〔2008〕192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方案。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目标任务在全区范围内,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覆盖全区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确保城乡居民参保覆盖率达到 95%以上,农村居民参保覆盖率 100%。(二)基本原则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原则;政府补助和居民个人缴费相结合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统筹协调、统一管理原则。二、参保办法(一)参保范围具有江北区户籍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大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户籍不在江北区的常住人口(未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在户籍关系所在地或常住地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二)参保办理1.2010 年居民医保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的时间为2009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09 年 11 月 30 日止。城乡居民自行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街镇、社区、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参保的城乡居民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供户口本及复印件、家庭成员 1 寸登记照片各 1 张。由各街(镇)社会保障机构负责收取辖区内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收费后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户籍不在江北区的居民,应提供未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证明。2.享受特殊补助的城乡居民,如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不含农村)和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持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证、失业证等相关证件,到所居住的社区、村或街镇的社保机构进行登记和缴费。3. 2009 年已参保的城镇居民持医保证,在 2009 年 9月 1 日起至 2009 年 11 月 30 日前,到所居住的社区、村进行登记和缴费,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