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
(三)职工薪酬计划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
(四)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规范的、以股份作为支付基础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
(五)债务重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六)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
(七)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
(八)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九)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十)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