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进一步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大力倡导和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和素质能力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和特长的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第一课堂以外的创新实践活动,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劳动成果,按一定程序经学校评定后获得的学分
第二章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与计算方法第三条学生以韶关学院学生身份申报项目,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立项并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第一完成人分别计8、6、4、2学分,其他完成人分别计4、3、2、1学分;对于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项目,结项成果鉴定优秀或获奖的,所有项目完成人分别增计4、3、2、1学分
第四条学生以韶关学院为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或作品,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按《韶关学院科研奖励办法》(韶学院〔2011〕81号附件4)规定的级别计分,T级计20学分、A级计10学分、B级计8学分、C级计6学分、D级计4学分、E级计2学分
对于合作完成的论文,韶关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第一作者按100%计,其他作者均按50%计;韶关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的,第一作者按60%计,其他作者均按30%计
第五条学生以有效形式注明为韶关学院成果所公开出版的学术性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不含教材、教辅、科普类读物、重印的著作)等,按每万字计1学分进行计算
对于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按100%计;第二作者或第二主编,按80%计;第三作者或第三主编,按60%计;副主编,按50%计
对于参编(著)者,以全书正式出版、版权页署名(或“前言”、“后记”内说明)为准,根据有效的证明材料,按实际执笔编(著)的字数计算学分
主编、副主编、参编(著